一事情经过,本人于2010年3月18日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安县分公司,在业务员马某的(目前已离职)跑到我家里的诱骗下投保鸿福人生(分红型)保险保险合同号210101EL6504059金泰人生(分红型)合同号为210101EL7535289
二违法事实
1签字造假
保险投保单填写和签名非本人签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天规定。2监管缺失,未进行风险测评,回访电话在投保人没看完合同,不清楚条款的情况下,视为回访成功。违反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8条3未展示分红演示文件拿了一张报纸业务员口头承诺每年固定返还9%家红利当时办的是教育局,孩子上高中能取到2万多利息,孩子上大学的时候本金带利息都可以取出。结果孩子上大三了,客服告知退保只能取27000。违反《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24条
三诉求1全额退保95320元和15年的经济损失补偿。依据《保险法》第161条对给公司的不良行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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