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本人婚前申请的恒昌家园公租房,前段时间给我打电话说要求退房,因为我媳妇名下有房,但是我媳妇名下的房不是她一个人的名字,是早年给别人合伙做生意共同买的,现在我媳妇名下的是有经济纠纷的。请问要求我退房是否人性化处理。如果婚前男方名下有房这要求退房我毋庸置疑。关键是女方名下有房且是房本上不是她一人的名字,这个是我媳妇的经济纠纷,且过去十几年有余。
还有当时我去物业的房管局办事处咨询,对方说政策是这样,我说那要是离婚还要求退房吗?对方说那你离婚就不退了,敢问这不是逼人离婚吗?让完整的家庭支离破碎吗?况且小孩一岁多,我们都在恒昌家园住,这样的要求我们退房,一家三口我还有我的母亲一家四口那不是无处可住了?公租房是为家庭困难提供的保证性住房,而不是循规蹈矩冰冷冷规章制度!
10号门上贴上告示,要求几天内搬离并清退,这样的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个合理的说法,谢谢您们!多日内本人求助无门,只能上传录音等视频,寻求帮助!实属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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