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购买的建业中弘城住宅于2024年3月24日交付,小区配套一所幼儿园,从交付至今,一年半已经过去了,幼儿园未投入使用。开发商未履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移交的义务,请明确哪个单位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执行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移交配套幼儿园,或者改变配套幼儿园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十款要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纳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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