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作为房屋管理核心责任部门,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管理保利大都会12-2-601隔断房以及租赁该房屋的房屋托管公司。既然601租户是托管公司,非正常家庭居住,该托管公司有在房管局备案与否???是否有营业执照,?601房租改造是否合法?!结构改造是否在贵局备案批准?!是否是商业盈利行为??现在601不落实调解协议,一味为所欲为 随意施工,还邀请房客看房?! 另外请切实监督后附基层人员辛苦签订的调解协议! 同是房屋监管部门,相信对政府监管文件一定学习的相当深刻,同事也可参考省会郑州的相同案例。 同类案件,不知道为啥处理的如此千差万别?! 请房管局核实正面回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
(二)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三)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
(四)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第三十九条 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管理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
(二)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
(三)未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或者未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或者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或者未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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