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城市管理局 2025-08-25 11:07:39
网友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注与监督,并就电动车管理等问题提出宝贵意见。现针对您的反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实际管理情况,回复如下:
《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等条款明确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及乱停乱放的行政处罚和拖离等工作。为了维护良好的城市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各区城管部门一旦发现电动车随意停放造成市容秩序及道路通行受到严重影响时,将依法对这些违规停放的电动车进行拖离或挪移,将其移至规定的区域停放。
再次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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