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育儿假是河南省出台的政策,那么请问为什么612所没有呢?政府相关部门是不是有责任和我义务监督基层单位是否遵照政策执行呢?如果没有,是不是要找这样的单位了解并要求其严格执行呢?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25-08-04 09:51:47
网友您好: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在河南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都要遵照执行。如果您的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执行,您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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