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场监管部门: 本人现对位于开元大道219号1幢116宝龙店豫城祛斑中心(洛阳市洛龙区洛之城美容店),联系电话:65141966,存在诱导消费、隐形消费严重、无医疗资质欺骗顾客祛斑项目一事进行投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件经过 2025年1月1日,我在该美容院咨询祛斑项目时,工作人员宣称其店内的“纳米祛斑”“与蓝宝石祛斑”可快速去除各种色斑,效果显著,一次付费终身免费祛斑。随后支付了4000元费用,接受了该项目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使用了疑似医疗仪器的设备,导致我面部出现出血红肿、刺痛等不适症状。 过后没有效果,做的斑又全部出来了,服务人员说是要多次做才行,必须要继续买产品,要冲10000多块钱,我说没钱,让我分期付款,我拒绝,四个所谓的老师轮番上阵语言攻击,诱导我购买购买霜与精华2565元,共计缴费6565元。,说如果不按他们的要求使用他们的产品,属于自动放弃,单方面解约,诱导我购买面膜,要求每天早晚两贴必须用产品,如果不用就是不配合治疗,美颜靓肤霜成分,用上脸刺疼,经百度查询对视力有伤害。此美容店无医疗资质欺骗顾客做祛斑,无效治疗,隐形消费,诱导消费。 二、违规事实 事后从洛龙区卫健委了解到,该美容院仅持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洛阳市洛龙区洛之城美容店与门牌豫城祛斑中心还不一致。并未取得医疗美容项目相关资质如《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仪器属于家用或类似用途电器,相关产品也全部都是妆字号产品,该美容店使用仪器与产品本身不具备祛斑疗效。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凡涉及创伤性、侵入性的祛斑项目均属医疗美容,必须由具备医疗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开展。该中心无资质却欺骗顾客,已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欺诈消费者”的规定。 三、诉求 1. 请贵部门对该美容院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查处其无资质经营及虚假宣传的违规行为; 2. 要求该美容院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退还费用+三倍赔偿)退还费用6565加三倍赔偿19695元,并赔偿我因面部损伤产生的医疗及精神损失费; 3. 督促该中心停止虚假宣传,向受欺骗的顾客公开道歉。 4. 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对美容行业的监管,避免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本人已保留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宣传海报、面部症状照片等证据,可随时配合调查。 [查看详情+]
网友您好: 接投诉后,经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1、该店营业执照悬挂于店内服务台右侧,查询该店房屋租赁合同与产权证明,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经营主体的门头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经查,该店铺的门头与其营业执照的主营业务相符,也并未欺骗诉求人。2、对于“祛斑”的宣传,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其使用的产品,有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以及普通仪器,当事人均提供了产品的供货方资质及检验报告,对于特殊化妆品,当事人提供了在官网备案的祛斑功效,对于“祛斑”,当事人现场模拟了祛斑方法,为仪器与产品结合使用,不构成虚假宣传。3、我局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店与诉求人签的协议,协议中有关于支付钱款用途及后续购买产品的说明。4、我局执法人员联系诉求人,诉求人在外地暂无法提交相关纸质证据材料,回洛阳后提交,我局再跟进此事,已与诉求人说明情况,诉求人表示理解。 市场监督管理局
此结论不能成立,此前卫建委检查,并无此特殊化妆品,此补报资料,需提供此两公司洛之城与久莳各自上下游供、销关系证明(如供销合同与当时付款凭证),我本人从始至终在此店无用过此特殊化妆品,有实物为证,民生无小事,须督促当局严格执法,确保法规落实。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5-08-01 15:43:45
网友您好:
接投诉后,发现该诉求人多次投诉,目前诉求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联系其来监管所参加调解,投诉人表示拒绝到现场调解。故无法调解,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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