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嵩县 2025-07-29 16:15:47
网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据您提供的信息,您车辆所停放位置为白云大道辅道,是我县主要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且所有车位已在2024年4月2日公告取消。
嵩县交警部门对于首次违停且近半年内没有违章的车辆,会采取警告的方式,而不是直接处罚。在执法过程中也在不断探索人性化执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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