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5-07-23 16:16:43
尊敬的网友:您好!
区司法局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立即启动核查程序,通过核查参会律师执业资质、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行业监管规定的方式开展核实。
一、律师受邀参与司法机关组织的听证会,属于依法履行执业职责的正常执业行为,其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规范调整。
二、关于律师在听证过程中的言论、行为及意见表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应由组织方人民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其意见的客观性、精准性对案件的影响,亦属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范畴。
综上,宋先生反映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支撑,区司法局对其调查处理的诉求不予支持。2024年7月24日,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向宋先生反馈,就核查过程、法律依据及处理结论进行详细解释说明,但宋先生明确表示不予接受。针对此情况,工作人员已依法告知其可通过其他法定途径主张权利。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洛阳市偃师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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