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调查,未发现该患者张*于2024年12月25日-31日到吉利人民医院的就诊记录。”(孟津区卫健委7月4日的第五次回复)
而孟津区卫健委第二次回复是:“肇事方以吉利人民医院有熟人、石化医院不是交通事故定点医疗机构为由,带患者到吉利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说用纸板固定骨折拇指就行,患者未住院。”
孟津区卫健委的第五次回复和第二次回复互相打架,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见附图一、附图二)
请注意,“未发现”就诊记录,并不等于患者张某没有到公立的吉利人民医院复诊。
事实情况是,2024年12月25日,交通事故肇事方张老太家人带患者张某,来到了公立人民医院复诊,找的是孟津吉利人民医院的曹某某主治医师。
为何电脑没有记录呢?是因为孟津吉利人民医院对60岁以上的老人免挂号费,曹大夫认真复诊后认为张巧病情无碍,只需要在淘宝上买一个十元钱的指套,亦或是到洛阳正骨医院买一个几十元的夹板就行,既没有挂号费,也无实质性的费用支出,因此电脑上没有记录。
孟津区卫健委一直在强调,未发现该患者张某于2024年12月25日-31日到吉利人民医院的就诊记录,目的是想推翻公立医院认定患者张某病情轻微,够不上住院指征这一事实。
之二,网络查询实锤显示,洛阳石化医院外科医生唐某,已经被不止一个群众投诉“违规诊断”“过度诊疗”(见附图三)。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25-07-07 15:57:41
尊敬的网友:
您好,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如下: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5日15时30分,在孟津区河阳路万家康大药房门口,诉求人张某兰驾驶健步牌四轮电动车沿河阳路北侧慢车道由东往西行驶,患者张某沿河阳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在前行走,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张某兰车前侧与张某身体相接触,造成张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 患者张某于2024年12月25日因车祸致左手拇指及右膝关节疼痛在石化医院门诊就诊,门诊医师行左手、右膝关节片检查显示:左手第1指骨远节基底部骨折,右侧膝关节退行性改变,未住院治疗,自认为无大碍回家休息。经调查,未发现该患者张某于2024年12月25日-31日到吉利人民医院的就诊记录。 12月26日,患者左手拇指肿胀、疼痛加重,且右膝关节疼痛不缓解,再次来石化医院就诊并要求住院,以“指骨骨折、膝关节损伤”为诊断收入外二科治疗。患者住院后给予左手石膏外固定,冷敷消肿,口服活血化瘀等药物治疗,于12月31日患者复查X光片示左手第1指骨远节基底部骨折位置可,患者疼痛好转,病情稳定出院,共住院5天,住院费总计959.7元(包含治疗费、住院费、床位费、化验费、检查费、中成药费、诊查费等)。 二、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当面询问主管医生及科主任情况,结合患者病例以及影像学检查资料显示:一是患者诊断为左手第1指骨远节基底部骨折、右膝关节损伤,患者年龄较大,患者要求住院,收入院观察治疗观察病情变化,合理合规,不存在过度医疗现象。二是患者查体右膝关节前侧有明显青紫、局部压痛,属于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因使用电子病例,诊断病种无法自助填写,系统选择项无膝关节软组织损伤,仅有膝关节损伤,故病例中该诊断显示为膝关节损伤。三是患者左手第1指骨远节基底部骨折,属于末节骨折,血运相对较差,骨折愈合一般在8-12周,老年人存在愈合延迟可能。据了解,患者张某受伤前从事保洁工作,医院的治疗原则是“以病人为中心”,因此建议休息3个月。四是石化医院在病人出院后对患者张某进行回访,患者对医院医生护士的治疗、服务非常满意,不认为有过度医疗情况。 三、调查结论 洛阳石化医院对患者张某的诊断及治疗符合诊疗规范要求,相关费用依据收费标准收取,出院医嘱结合患者伤情出具,符合实际及专业规范。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