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提供电子病历后台修改照片,证明病历被大肆篡改不真实。洛阳市卫健委作为委托方,和洛阳市医学会不予任何调查。反而,颠倒黑白称本人不认可病历真实性导致鉴定不能,造成本人的11次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严重空转3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2、洛阳市卫健委毫无法律依据,拒绝受理本人第12次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直接剥夺本人最基本的医疗事故鉴定权利。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的情况不符合上述六条规定,但是洛阳市卫健委就是要任性的拒绝受理,剥夺本人鉴定权利。
综上所述。洛阳市卫健委不作为、乱作为;毫无法律依据剥夺本人医疗事故鉴定权利,且乱答复。以此为证!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25-06-27 15:16:46
接到网友诉求后,市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信访人于某某因其子于某琦在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5月3日先后在河南省人民医院和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与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现医患纠纷。自2022年5月26日起,连续11次通过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对于某琦与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纠纷申请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鉴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在前11次鉴定过程中,患方连续11次以同一理由(对河南省人民医院提供的病历材料真实性)提出异议,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市医学会无法进行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而终止鉴定程序。为避免持续无效占用鉴定资源,经市卫生健康委研究决定,将不再受理于某琦与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纠纷的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申请。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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