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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关于伊河公园管理人员违规收取且拒不退还摊位管理费

    本人于2025年5月1日,在伊河公园内租赁摊位从事经营活动。经与该公园管理人员苗磊协商,支付了以下费用:

    1. 钓鱼管理费,苗磊管理人员要求一次性预缴三个月的费用,共计1500元(每月500元),缴费日期为2025年5月1日。

    2. 卖玩具费用,苗磊管理人员收取了500元的费用(卖玩具许可费),缴费日期为2025年5月1日。

    (总计支付费用:2000元)

    本人于2025年5月1日正式开始在指定摊位进行经营活动(主要经营项目:钓鱼和售卖玩具)。然而,仅仅经营两天后至2025年5月2日发生了意外情况,用于圈养供垂钓鱼类的河内铁网围栏,因不明原因被砸开破坏,导致所有用于经营的鱼全部逃逸。此事件致使本人完全无法继续进行钓鱼项目的经营活动(卖玩具活动也因此无法正常进行)。

    事件发生后:

    本人立即向该公园管理人员反映了铁网破坏、鱼群逃逸导致无法经营的情况。 无法经营的原因是铁网遭到破坏所致,且本人仅实际使用了摊位两天,本人向管理人员提出退还剩余两个多月“钓鱼管理费”的合理要求(即:1500元 / 3个月 剩余约2.83个月 ≈ 应退约1415元,或按实际未使用天数精确计算)。

    然而,苗磊管理人员明确拒绝退还任何管理费,其理由仅为“不退钱”态度蛮横。对于500元“卖玩具费用”的退还也未予回应,其态度极其恶劣且拒不解决问题说“钱交了就别想退!规矩就是这样,爱上哪告上哪告!

    本人认为公园管理方的行为存在以下问题:

    1. 收费不合理,未尽管理义务,管理方未能有效履行其管理职责,保障经营者的基本条件。

    2. 拒绝退费显失公平:本人预缴了三个月的管理费,且仅使用了极短时间(2天)。管理方拒绝退还剩余期限的费用,严重违背了公平交易和等价有偿的原则,构成不当得利。

    3. 侵害经营者权益: 此行为严重损害了在公园内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打击了经营积极性,也影响了公园的商业信誉,工作人员作风粗暴涉事管理人员态度蛮横、推诿塞责,严重破坏形象,损害营商环境。

    现郑重投诉并要求

    1. 立即全额退还剩余期限的“钓鱼管理费”1415元(或按实际未使用天数精确计算)

    2. 合理解释并处理500元“卖玩具费用”的性质及退款问题;

    3. 责令涉事管理人员就其蛮横无理的工作态度向本人道歉

    4. 对该管理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或问责处理,并整改公园管理作风

    5. 彻查公园收费合规性,建立透明、合理的退费机制

    拒绝退费是公园的规定,还是该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依据是什么?

    本人相信贵局能够秉持公正,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期待贵局的公正处理结果。不处理本人会继续向纪委监委举报平台合理说明诉求,本人愿意配合提供相关缴费凭证、现场照片(如有铁网损坏照片)等证据。

    网友1046500 2025-06-11 评论0 浏览3780 编号 20250611101826544 [洛龙区]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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