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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自家地里种的风景树被电力部力破坏

    用户提问 2025-06-03 14:27:07

    我自家地里种的风景树木不知道啥时候被电力部门破坏,也没人通知我我种十几年了被电力部门破坏玩了希望有关部门给我个说法。 [查看详情+]

    供电公司回复 2025-06-03 19:19:21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被修剪树木位于35千伏输电线路保护区内,该线路于2003年10月投运。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机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为了保障度夏期间周围群众的可靠供电,汝阳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对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进行了修剪。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电力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如您有其他用电诉求,可以拨打供电公司24小时服务热线61612345。

    我说的问题一致没人解决,是不是老百姓反应的问题上面就不钟视把我自己种的风景树破坏成那样还说幇我修树,这就是汝阳县电力部门说的,一致到现在没给我解决希望领导重视一下我反应的问题,

    网友1597020 2025-06-10 评论0 浏览5601 编号 20250610101729784 [供电公司]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供电公司 2025-06-13 07:49:33

网友您好:
        根据汝安防委办【2025】12号《汝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安全管控工作的通知》,汝阳县供电公司按要求开展输电线路通道树障清理工作。您反映被修剪风景树位于三屯镇六湖村35千伏输电线下,该线路于2003年投运,树木种植于2018年,供电公司线路架设在前,树木种植在后。而且,树木位于线路正下方,线路对地高度8米,树木高度5米。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四):“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最大风偏距离3.5米、最大垂直距离4.0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实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因该处树木地处林区,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且有引发林区火灾隐患,汝阳县供电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与条例依法进行修剪。感谢您对电力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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