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至今,位于展览路新天地红太阳小区7号住宅楼楼下的马坡二旦烧烤,在噪声敏感建筑物中露天摆摊,叫卖声、划拳声、争吵声等等各种嘈杂声不绝入耳,噪声排放严重超标,伴随着天气炎热,并延续到凌晨两三点,严重干扰到楼上住户正常休息和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恳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该商铺进行核查和监督,采取相关法律手段确保住宅区夜间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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