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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新安县黑热病对未感染犬只处置方式未依法进行

    2025年4月底,新安县石人洼村作为曾经发生过人黑热病病例,对犬只进行抽检,抽检25只阳性9只,检测人员资质及检测方式不明,在未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全国黑热病检测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采样送至省疾控中心进一步进行PCR确诊,就将阳性犬只活埋处置,而这些犬只外观表现无病犬特征,而是疑似携带利什曼原虫且尚未PCR确诊。犬利什曼原虫病属于三类动物疫病,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1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的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农业部2022年6月23日发布《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4.1经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或实验室检测,综合研判 认定为三类动物疫病的,可对患病动物进行

    治疗。而新安县卫健委对未确诊的阳性犬活埋,对已检测阴性犬要求村民10日内处理,否则扑杀,该行为违法了上述规定,也严重侵害了村民财产权益。且10内处理犬只则必然导致大多数犬被卖到谷水狗市,流向百姓餐桌,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请市卫健委依法及时纠正新安县卫健委的错误处置方式,1,官方兽医试纸检测剩余犬只,阳性犬隔离,并送检血样做PCR确诊。2,确诊阳性后依法进行隔离治疗,费用应由县政府财政支出部分 村委,村民。3,阴性犬只以佩戴驱虫项圈,及大环境消杀方式,避免犬只感染。4,依据方案做好白蛉检测工作,对白蛉种类及感染情况进行检测,同时大环境用溴检测对犬只已经被活埋的村民依法进行补偿。5,禁止村民进行犬只交易,扩散疫情,做好犬只登记,禁止新购活犬,做好犬只绝育避免增加数量。

    老洛爱洛 2025-05-14 评论0 浏览6109 编号 20250514041536912 [新安县]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5-05-14 17:51:08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卫健委调查反馈如下: 2025年4月18日14时46分,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报新安县磁涧镇石人洼村1例黑热病病例,接到报告后,新安县卫健委联合新安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病例流调和疫情处置工作。根据国家疾控局和河南省疾控中心《黑热病防控工作方案(2024年版)》,对患者所在的磁涧镇石人洼村村组周边犬只采血进行监测,对查出的阳性犬只在征得犬只户主同意后进行无害化处置;在石人洼村开展白蛉监测,发现黑热病传播媒介中华白蛉,镇、村组织开展卫生整治和消杀工作;同时加强流浪犬和犬只交易管理,对群众进行黑热病防控知识宣传,引导群众少养犬、不养犬,做好家犬圈养管理,在5-9月份白蛉活动高峰季节做好居住周边白蛉消杀和个人防护,提高黑热病防控意识。下一步,我县将持续加大黑热病防控力度,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四方责任,在做好家犬管理的同时,加强流浪犬只管理,做好病犬无害化处理,最大限度降少传染源,同步落实防蛉灭蛉、医疗救治、健康宣教等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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