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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 洛阳第三人民医院改制身份置换金收回是否有法律依据?

    按照(国办发2005-60号)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为职工发放的身份置换金,一旦支付即产生法律效力,除非改制文件明确规定改回国有时需返还,否则单位无权要求退回。实践中,法院判例普遍支持已支付的补偿金无需返还。铁路医院更是完全没有此条款作为依据。

    洛阳第三人民医院于2019年3月恢复公益属性,医院人事和财务要求职工退回当年发放的身份置换金一事引发争议,根据2019年洛阳卫健委在百姓呼声的回复,洛规遗2019,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返还身份置换金,逾期不还,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执行。

    请相关监督部门明示“不返还就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执行”的合法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单位不得以未返还出资/身份置换金为由扣发或调整养老待遇。这是否发生冲突?

    请洛阳市卫健委给予解答,谢谢。

    kettle 2025-04-30 评论0 浏览1283 编号 20250430001131842 [卫健委]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25-04-30 09:20:12

接到网友诉求后,市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责成第三人民医院就网友反映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第三人民医院于2011年3月按照洛阳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由事业单位改制为职工集体出资公益性非盈利股份制医院,《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第四条第1点中提到“以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准,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平均工资……经测算:665名职工经济补偿金(身份置换金)共计2066.1万元”,当时已经全部发放。
    直至2019年3月,《洛阳市深化完善规范解决改制医院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恢复公益属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洛规遗〔2019〕1号),该文件作为该院恢复公益属性的指导文件,文件内明确规定“市财政资金拨付后,市第三人民医院在洛阳职业技术学院监督下,组织返还职工出资额和发放补偿,并收回原参加改制职工(含期间退休职工)已领取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还者,按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执行”,该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委研究同意,属于合法正规要求。
       诉求人在诉求中提到“按照(国办发2005-60号)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为职工发放的身份置换金一旦支付即产生法律效力,除非改制文件明确规定改回国有时需返还,否则单位无权要求退回,铁路医院更是完全没有此条款作为依据。”该院完全是按照改制文件恢复公益属性的,返还2011年医院改制的经济补偿金(身份置换金)这一要求,并非医院要求退回。
      院方认为诉求人对《洛阳市深化完善规范解决改制医院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恢复公益属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洛规遗〔2019〕1号)文件的制定主体存在理解偏差,医院在今后实际工作中会加强对职工的政策解释工作,感谢诉求人对该院工作的监督和关切。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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