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5-04-23 15:33:37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税务局调查反馈如下:经查询,该公告属实,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政策及相关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需办理,可联系0379-67292609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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