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打热线投诉众联游泳馆把游泳卡内余额作废问题,至今仍为解决,仅收到过一次电话,请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忙协商处理。
事件内容:2023年3月在众联游泳馆办理2000元储值卡,当时活动为存2000元送500元,当时联游泳馆前台人员还推荐300元次卡活动,又办理次卡一张,因前期在集彩也办理有储值会员卡(现金长期有效),故以为储值卡也长期有效。4月8日再次去游泳,被告知卡已经失效,卡内余额1902元,对此我表示不认可,赠送费用可以失效,但现金为我充值金额,没有消费不能失效。
商家为游泳储值卡设定有效期,并在到期后使卡内余额失效的行为是违法。
1. 预付卡有效期的合法性依据
记名卡与不记名卡的区别: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记名预付卡不得设有效期,而不记名卡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如果商家发行的储值卡属于记名卡(需提供身份信息办理),则设定有效期违法;若为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同样违法。众联游泳卡为使用身份证件办理,不得设置有效期。
法规明确规定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未消费部分应全额退款。
2. 商家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 若商家在售卡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有效期,或未在合同、卡片上显著标注,则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费或继续使用。
- 若商家已通过合同、收据或口头方式明确告知有效期,且消费者签字确认,则可能被视为双方约定有效,但仍需符合前述法定最低期限要求。
3. 格式条款的公平性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商家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如“过期作废”)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或减轻自身责任。若有效期条款被认定为不公平,消费者可主张无效。
结论
如果储值卡为记名卡,商家设定有效期直接违法;若为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也违法。即使商家告知有效期,若条款显失公平,消费者仍可主张无效。针对众联游泳馆协议违法及霸王条款行为,请市场监督局及商务局帮忙进行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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