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7号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发改价格【2019】1131号)第五条规定“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
偃师区不落实国家上述惠民政策。
2019年3月15日豫发改【2019】134号不让收取有线电视开口费,只有250元,偃师区责令企业退费。燃气费因高达3250元却拒绝执行。为什么同样的事实和同样的法律关系,却不同处理。是依法行政吗?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5-03-24 09:46:43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您所购为中成相国府桂园商品房,于2020年12月25日缴纳燃气建设费用、热力开口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
您于2023年8月7日就上述开口费向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判决,判决书内容如下:“原告缴纳热力开口费、燃气建设费用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不符合国务院国办函【2020】129号通知的退费规定,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河南省中成房地产开发集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退还原告有线电视初装费240元......”。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1.14-9:50告知您提供相关票据和身份信息到中成公司退还有线电视初装费240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