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4日,在S238道路上,我车辆被一老年三轮车剐蹭,协商不成后报警。内埠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并当场将案件移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2月10日,县交警大队事故科通知我们把车开到县城交警队要拍照片取证,说双方都会去,结果对方没有来,未成功解决。事后我方与办案民警李x东(手机号15637910919)经过几十次电话沟通,仍未解决。期间,办案民警李x东曾提及需要事故鉴定费3000元,询问我车辆是只有交强险还是全险等与事故责任鉴定不相关的内容。3月13日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又让我方单独去交警队了解情况,由于一方前往仍不能解决情况,所以拒绝前往。在我方与办案民警李x东的电话沟通中,其明确表示双方对于事故情况说法一致,但是就是拖着不处理。目前距离报案已经55天。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对于事故情况描述一致,事故情况简单,未发生人员伤亡等情况,办案人员拒不及时办理一拖再拖,最后电话联系中直接明确让我等着,态度极其恶略。其作为公职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违背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使命,作为一个服务部门,对于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事“不想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有违“中央八项规定”,望有关部门彻查。
回复部门:汝阳县 2025-03-24 08:38:58
网友您好:
2024年12月24日20时36分许,派出所值班人员通知事故值班人员李X在大安 241国道有一起交通事故。李X联系车辆驾驶员,了解到在派出所处置完现场后,三轮电动车方已离开现场,现场已灭失。通过视频追踪,现场走访,于2025年02月25日找到三轮车驾驶员,并拍摄照片,让机动车驾驶员辨认,经辨认确认三轮车驾驶员翟某,民警通知翟某需对车辆进行取证。2025年 03月多次走访翟某所在地,未见翟某人员与及其车辆,经了解翟某到洛阳市中心医院检查并未在家。在走访调查期间,汽车车主(非驾驶员)向事故工作人员李X了解情况,并提出了对三轮车驾驶员进行处罚和出具事故认定书的要求,事故工作人员李某向车主说明了,车辆处罚需要确认车辆属性,需做属性鉴定(车辆必须到场)。出具认定书需对双方车辆及人员进行证据采集。目前已向三轮车驾驶员发放事故处理通知书要求限期处理事故并提供车辆,否则按不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