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有什么惩罚措施?
回复部门:城市管理局 2025-03-12 16:18:39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管理事业的关心与支持!现将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倾倒污水;(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三)焚烧落叶、枯草、废旧物品;(四)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五)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每次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每车次处以一百元罚款。
对违反《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都已下放各县区,由各县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实施处理。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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