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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偃师区政策传达问题反映

    在1996年以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一贯利民、惠民,决不允许有关单位和开发商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任何费用,省、市地方法规也明确如此规定。河南省在执行办国涵的文件豫发价格管【2021】130号明确指出“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并没有否定国家一贯的利民政策。偃师区违反进一步清理不合理收费的原意,用尚未实施的法规否定既往的国家政策,只能说明既往偃师区对于国家该方面的利民政策,及省、市该方面的地方规定一贯不执行。而且,发票明明写的是2023/7/12,说明直到2023年,偃师区仍然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偃师区在何时向开发商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认真执行国家利民政策和认真检查国家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根据政务公开的原则,请在阳光下公开说明偃师区对国家政策一贯认真执行到位,采取过哪些方法,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果?并且请说明对洛政办【2017】95号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第六条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偃师区是否隶属洛阳市领导,上述洛阳市的规定偃师区为何不执行?

    zjgen 2025-02-14 评论0 浏览161 编号 20250214220236887 [偃师区]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5-02-17 09:22:31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您所购为中成相国府桂园商品房,于2020年12月25日缴纳燃气建设费用、热力开口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
您于2023年8月7日就上述开口费向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判决,判决书内容如下:“原告缴纳热力开口费、燃气建设费用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不符合国务院国办函【2020】129号通知的退费规定,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河南省中成发地产开发集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退还原告有线电视初装费240元......”。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1.14-9:50告知您提供相关票据和身份信息到中成公司退还有线电视初装费240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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