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巧立名目,居民用电加收电损。
居民用电按每度电0.81元收取。
电损不知从何而来,公司也不加说明就让用户均摊。
现如今私自将居民电路破坏,不予供电。
请相关部门严查,究竟是谁赋予了公交公司强收电费,私加电费,破坏公共用电的权利
回复部门:公交集团 2025-01-22 11:25:22
网友: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公交事业的关注。经了解,该院落已完成房改,房屋产权归业主所有。目前,该院落居民用电采用转供电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所占比例确定。由于该院落采用转供电,公共部分产生的电损费用应由业主分摊。如业主对公摊电损有疑问,可联系缴费专员王丹(联系电话:15036385279)进行咨询。同时,建议在辖属办事处的协助下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便实现自治管理,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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