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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初装费在偃师仍在收取

    (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洛政办【2017】95号),《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第六条: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管【2017】1171号)第七条规定“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行向燃气用户收取。“

    上述为了减轻人民负担的惠民政策,偃师区直到2020年12月25日依然拒不执行。

    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法律不能约束该法律实施前已完成的行为。应当适用违规收取有线电视、暖气、燃气费当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个别公务员却适用之后2021/03/01才实施的国办函【2020】129号约束该法规实施前已完成的行为。且违反国办函【2020】129号进一步“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的原意。河南省贯彻执行(国办函)[2020] 129号)的豫发价格管【2021】130号明确指出“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2020/12/25违规收取有线电视、暖气、燃气费违反当时的法规。不能让(国办函)[2020] 129号成为偃师区拒不执行惠民政策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的规定;(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全民学法、守法、用法,领导干部要带头。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zjgen 2025-01-09 评论1 浏览1568 编号 20250109154801976 [偃师区]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5-01-09 17:24:16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您所购为中成相国府桂园商品房,于2020年12月25日缴纳燃气建设费用、热力开口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
您于2023年8月7日就上述开口费向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判决,判决书内容如下:“原告缴纳热力开口费、燃气建设费用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不符合国务院国办函【2020】129号通知的退费规定,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河南省中成房地产开发集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退还原告有线电视初装费240元......”。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1.14-9:50告知您提供相关票据和身份信息到中成公司退还有线电视初装费240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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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开口费退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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