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汝阳县 2025-01-07 10:01:52
网友您好:
根据诉求人反映回复如下:1、根据《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2)款以及消防法等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车辆充电2、小区内电动车车位租赁费用每月十元,实行自愿租用原则随租随退,电动车车棚内安装电表计量充电电费、电费收取标准为0.568元/度,不收取任何充电服务费,远低于洛阳市发改委所规定的电动车充电的费用实行价费分离的标准3、小区物业将对小区增设合理的充电设施,更好的服务小区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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