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家属因交通事故电动车被交警队拖走至指定停车场,于 12 月 31 日事故处理完毕并领取交警队开具的放车单当天中午到高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取车被告知有停车费拖车费等费用不支付相关费用无法取车,因有急事先行支付后离开现场对方也不提供正规发票及收据。根据道交法的规定此项费用由交警部门承担为什么还要老百姓来承担,希望相关部门给出解释并退还相关费用
回复部门:嵩县 2025-01-03 08:58:26
网友您好:
2024年12月27日,在嵩县城关镇老区县医院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因为有人受伤去医院治疗,双方当时协商未果,需要暂扣车辆固定证据调查事故成因,然后安排施救人员将事故车辆托运放在事故停车场内。直至2024年12月31日上午事故处理完毕,停车场财务人员按照豫发改收费【2012]228号文收取施救费引发当事人投诉反应,后经与当事人沟通,已妥善解决。
嵩县高都汽车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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