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央务恒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资在没有基本工资加考核的情况下,违法以考核的方式考核本人基本工资五百元,对考核内容本人是不知情的。 2:本人在九月份入职迟迟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十月底北京央务恒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强迫签订劳务合同。 3:在没有告知X射线安检设备风险未进行安检培训的情况下让员工使用带有电离辐射安检设备,让男员工拿手持式X射线安检设备给员工造成伤害。 4:非法使用童工。央务恒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强迫员工加班(一个班八个小时加一个班八个小时一天要上十六小时班)加一个班100远低于劳动法规定。未按照劳动法规定缴纳社保,工商保险。未按照劳动法规定仅支付一天国庆节三倍工资。 [查看详情+]
网友您好: 接所诉事项,我司立即转至洛阳地铁保安安检公司(北京央务恒远)调查、核实。因投诉人未留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无法核实个人实际情况,下为回复内容: 1.关于无故扣款。根据北京央务恒远员工绩效考核明细,涉及500元扣款行为包括:旷工、在岗不履职、未按离职流程办理等。员工收到工资前已签署考核单,已告知扣款原因。 2.关于让安检手持X射线安检设备安检乘客。1、2号线正线车站安检手检员均手持便携式金属探测仪对乘客进行人身安检,便携式金属探测仪基于电磁感应原理工作,非X射线。且洛阳轨道已对安检设备进行辐射检测,确保安检设备辐射值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并保留检测报告。 3.关于签订劳动合同、使用童工及缴纳社保、三倍工资。因网友未留下电话,无法核实个人实际情况。 以上,如有疑问,可至北京央务恒远财务室核对,可收集材料向轨道集团实名举报,可向所在地区劳动监察大队实名举报。 感谢您的关注。
第一:央务恒远保安公司视公司绩效考核规章制度大于劳动法,请问央务恒远把劳动法放到哪里了?希望有关部门重视劳动法
第二:央务恒远公司所谓的绩效考核没有公告及在劳务合同中说明(是建立在双方公平公正的立场上而不是为了某些人自己的个人利益)属于霸王条款。如果存在相关规定在劳动法中是不成立的
回复部门:轨道集团 2024-12-28 17:09:58
网友:
您好,接所诉事项,我司立即转至洛阳地铁保安安检公司(北京央务恒远)调查、核实。因投诉人未留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无法核实个人实际情况,下为回复内容:
1.员工入职北京央务恒远公司已签署入职通知书,其中员工纪律方面已明确:违反公司规定的,公司可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或辞退处理。
2.员工与北京央务恒远公司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明确:员工违反公司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公司有权给予员工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合同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已明确: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具备劳动纪律条款。
以上,如有疑问,可本人至北京央务恒远办公室核对,可收集材料向轨道集团实名举报,可实名向所在地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有效性。
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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