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孩子在泉舜商场小象动物园不幸被小香猪咬伤事件,我特此向商家提出正式的索赔要求,并附上详尽的证据材料以支持我的诉求。在此之前,我仅希望得到一个真诚的道歉,但遗憾的是,商家并未给予应有的回应,甚至拒绝道歉,这迫使我不得不采取更为正式和坚决的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孩子受伤后紧急接种了狂犬疫苗,产生了直接医疗费用约1700元,附有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详细费用清单和发票,作为医疗费用索赔的直接证据。
其次,孩子接种疫苗后当晚出现发烧症状,这不仅给我们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担忧,也导致了必要的心理安抚和精神恢复需求。商家对此事件的冷漠态度,更是加剧了我们的精神痛苦。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保留进一步评估精神损失费的权利,并期望商家能基于人道主义和法律精神,给予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再者,因孩子受伤需要专人照顾,我作为直接监护人,不得不暂停工作,造成了7天的误工费损失,总计3500元。我提供了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请假条及银行流水记录,以证实我因照顾孩子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情况,这是误工费索赔的坚实依据。
综上所述,鉴于商家对事件的冷漠处理及拒绝道歉的行为,我请求商家立即审核并支付上述费用总计5200元(不含待评估的精神损失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我坚信,商家作为经营方,应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动物造成的伤害负起全部责任。如商家未能及时且全面地满足我的合理索赔要求,我将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要求商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额外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我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望商家能够正视此事,迅速回应,以实际行动展现企业的责任感与担当。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4-12-27 08:22:10
网友您好:
经执法人员电话调解,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商家明确表示不接受现场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该投诉终止调解。建议诉求人可通过司法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洛龙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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