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被各种车辆占据
洛阳市涧西区城市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行道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涧西区丽新路(九都西路至延安路)的人行道含盲道,经常被各种车辆占据,有些人行道被大量非机动车占据,有些人行道被收费机动车停车场占据,有些人行道被机动车免费占据,导致行人无路可走,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通行权利。
洛阳市涧西区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占据人行道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占据人行道设置的收费机动车停车场,确保行人(尤其是盲人)的通行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收费机动车停车场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在人行道内、盲道等禁止性区域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非机动车拖离现场。行政处罚的依据:《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回复部门:涧西区 2024-12-03 16:05:4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接到诉求后我局高度重视,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知悉。立即通知我局执法大队,加强停车秩序管理。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涧西区城市管理局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