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城市管理系统的监督指导整顿工作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对于某广场存在的违法行为,洛阳市某区称,城管部门没有执法权。这看似是个案,实际上反映出城市管理系统存在的严重问题,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必须强化对城市管理系统的监督指导整顿工作。
一、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对城市管理系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实施监督。
《洛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专项及综合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个案监督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也可以采取抽查、暗访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评估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二、处理意见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应当采取下列监督指导措施:
(一)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采取专项及综合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个案监督等方式,对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发现县区城市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县区城市管理部门逾期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报告,由洛阳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并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限期改正;撤销。
(二)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组织各县区城市管理局、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大队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认真学习城市管理系统执法所依据的全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试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城市管理文明执法规范(试行)》、
《洛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坚决杜绝因行政执法人员不懂法不学法导致的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失职渎职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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