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11月17日在泉舜丹尼斯购买的自营面包,食用时发现有异物,不知是人的毛发还是动物毛发,不敢食用,经与商家沟通,没有达成共识。
诉求:请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进行赔偿,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要求赔偿。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4-11-20 11:20:38
网友您好:
我局接到投诉后,引起了高度重视,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商家提供了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及商品合格证。由于您未留下联系方式,现留下我局的联系电话65969818,您可以直接向我局反映,感谢您对市场监管的理解和支持。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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