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普普通通的人民教师,一直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在教育战线上奋战了二十二年有余。10月10号上午在学校工作时,不慎左脚骨折,打了石膏。学校催促下周上班,可我上星期六去复查的时候,医生交代石膏要两周之后才能取。这期间拍片子、换药、拾药,还有请人代课,花了不少钱,请问学校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相关部门又该如何妥善解决,不寒了我们老师们的心?请相关部门重视,尽早书面详细回复,急等,谢谢
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4-11-17 18:29:19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反馈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与平台申请渠道。受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可以到新安县劳动局社保股501办公室咨询工伤认定相关事宜(联系电话:65086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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