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关于自建房规定之办法自2019年出台,2020年修订以来建筑层数和高度均没有变化,违建主体于去年偷偷加盖,目前外粉及门窗均未安装,同样违反规定,应依法拆除。摘自规定:在县城规划区内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进行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相关执法监管人员要严格按照备案及本《办法》要求进行执法监管。相关规划许可部门、执法监管部门及乡镇(街道、示范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部门:栾川县 2024-10-27 08:44:18
网民您好:经实地核查,该户户主张某,建房位置位于耕莘街道君山路社区碾盘沟,所加盖房屋于去年建成,目前已通知当事人到自然资源局接受调查处理。如需了解具体办理情况,请拨打0379-6687630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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