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4日,我的孩子崔煜桐在新安县中医院儿童康复病区住院期间与同为住院的另一小朋友在该院区二楼走廊发生肢体接触摔倒,致崔煜桐右手食指骨折,后到洛阳市正骨医院手术治疗,今年3月又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目前右手食指仍不能伸直,造成终身后遗症,后续仍需治疗。
投诉人认为,崔煜桐受伤事件发生在新安县中医院住院期间,医院走廊出现脱离看护视线的特殊体质的住院幼儿的安全隐患,并且发生肢体接触摔倒受伤事故,造成住院病人受到二次伤害,新安县中医院有着不可推卸的安全管理监管责任,但是两年来,我们没收到新安县中医院对此事任何形式的询问和处理,没看到任何担责行为,到新安县中医院的主管部门新安县卫健委反映也无果,所以通过此平台向上一级部门反映,请有关部门领导重视解决。孩子小影响一生,太可怜了,打扰了,请理解。
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4-10-12 19:20:42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反映的问题经卫健委调查反馈如下:2022年9月4日18时30分左右,您的孩子崔某桐与案外人马某阳在县中医院儿童康复中心走廊摔倒,倒地时崔某桐趴在马某阳身上,事发时两名儿童的监护人在病房内聊天两名儿童未在看护人的视线内,听到两名儿童哭声后,监护人从病房走出,并及时在医院进行了检查,马某阳无大碍,崔某桐经诊断为:右手食指近节指骨骨折。随后,在您的要求下,县中医院及时安排120急救车将崔某桐送往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进一步治疗。县中医院将其送至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之后,您再未就崔某桐受伤与县中医院进行过任何沟通、协商,也未曾提出过赔偿请求。 2023年7月2日,您家属以马某阳及其监护人、县中医院诉至新安县人民法院,并提出诉前鉴定申请,随后新安县人民法院委托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崔某桐伤情进行鉴定,并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豫金剑司鉴中心[2023]临鉴字第 1119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其不构成伤残。鉴定结果作出后,您未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 2024年4月19日,您就相同事实再次向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阳及其监护人、县中医院共同赔偿各项费用五万元,案件于2024年7月30日及2024年8月19 日在新安县人民法院五头法庭两次开庭审理,新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4)豫0323 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崔某桐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在2024年10月12日之后生效。您对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不服,目前已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该事项已进入司法程序,请您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