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4年8月31日14.45在老城区缤纷食品销售店购买香蕉及零食,付款时卖家要求我支付除商品价款外,还需要支付1%的支付宝管理费,在我拒接后,未经允许直接在付款时调整了收款金额,购物小票与实际付款金额不符。
希望按照法律法规对商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回复部门:老城区 2024-09-13 15:33:59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办理。经了解,接转办后,联系投诉人了解投诉有关情况,经查,对该店电子称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被投诉人不认可投诉事项拒绝调解并签写拒绝调解书,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我局终止调解。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我局不予立案。对商家进行当场处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