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韩发强,男,汉族,1978年5月生,家住洛阳市汝阳县刘店镇昌村9组,
2020年9月11日我和我的司机范跃在汝阳县靳村乡小白村驾驶我的铲车给小白水库清淤修路时,汝阳县水利局的工作人员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也没有开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我的这台60铲车强行开走。后经我自己查找,发现我的铲车被开到汝阳县上店镇下店村山里红院内,并在铲车上贴了封条(当时我拍的有照片)。之后我委托我的哥哥韩发亮多次到汝阳县水利局交涉未果,再次到山里红院内时发现我的铲车也不见了。在没有任何办法的情况下我只能外出打工维持生计,更可气的是我的铲车被非法扣押后,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铲车开出去干活,四年来我找不到铲车的踪影,最近我在汝阳县瑞云山上发现了我的铲车,现在的铲车损坏严重(有照片为证),汝阳县水利局的工作人员非法将我的铲车强行抢走,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也给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在扣押的时候没有按照相关执法程序依法出示证件依法扣押,在铲车被贴封条期间私自将我的铲车开出去干活,严重违纪违法,滥用职权。因此我请求父母官为我做主:1、依法追究违规扣押我铲车的水利局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2、赔偿因此给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回复部门:汝阳县 2024-08-21 16:19:12
网友您好:
水利局河道管理所工作人员在河道常规巡查至靳村河靳村乡段小白水库上游时,发现河道内有疑似违规采砂作业行为,经核实,该采砂行为无相关合法采砂手续,属违规采砂作业行为,于是责令其停止违法作业行为,并出具了《责令停止违法采砂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有韩发强亲笔签字及指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第四项、《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韩某强违规采砂相关机械设备进行暂扣。后经协商,韩某强派人将违规铲车开至上店镇下店村停车场,相关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三天内到河道管理所接受处理,当事人一直未在期限内到现场回应此事。河道管理所工作人员曾电话多次催促其尽快处理此事件,当事人无任何回应。期间,违法作业铲车全程停在停车场院内,未开出干活。综上所述,举报人反映的汝阳县水利局执法人员乱作为、执法犯法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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