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4-08-22 18:06:48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公安局调查反馈如下:经了解,2024年8月18日11点左右,接110转警畛河路江庄十队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轿车(豫CL985Q)和电动车发生碰撞,人受伤。交警队事故中队接到通知后赶往事故现场,确认双方驾驶员后询问事故的经过,并到周边商店调取事故视频。2024年8月20日上午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交警大队发事故认定书,由于电动车司机付某有事委托其女儿来,后让其观看监控视频给其解释事故的原因。发事故认定后付某女儿因事故责任全责拒签事故认定,民警也告知其的权利,可到洛阳市事故大队申请复议,签字只是领取事故认定,并不是对事故责任的认可,付某女儿用手机拍完事故认定书后离开事故中队。事故处理全程均有执法记录仪录像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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