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补充政策于7月25日发布,实际执行按拟文日期7月24日一刀切,我是25日上午办完的手续,下午接到通知,欲哭无泪,该政策有没有增加缓冲期的可能性?让真正的消费者享受到好的政策。
回复部门:商务局 2024-08-06 17:30:20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2024年7月24日(含当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目前暂无新政策下发,感谢您对我市汽车促消费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