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7日10时多,城市管理局以下照片的人队到孟津区东方府小区南门帖违停(渺无人烟之地),打114通知车主挪车,车主到现场挪车时,以下照片之人带一帮人推搡车主不让车主挪车,导致车主脚后跟擦伤,并且辱骂,还强行将车拖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主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请问问凭什么将车拖走,导致车主受伤、并辱骂,还有没有人能管?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24-06-27 15:24:10
尊敬的网友:
您好,现将具体调查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因诉求人机动车停在非机动车位,执法人员工作中发现其违停三次,打电话通知车主挪车并催缴违停罚款,诉求人父亲现场后辱骂工作人员,且拒不缴纳罚款。诉求人父亲受伤并未发生在执法过程中。东方府南门违停工作人员已经连续两天张贴温馨提示单,同时告知物业门口非机动车位不能停车,停车不能占压盲道。感谢您的理解! 孟津区城市管理局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