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政府提供这么好的一个合理表达的平台也感谢交警部门的及时回复,但我对回复还有疑问,之前的帖子追问有字数限制。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11月27日通过,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二百元罚款。但实际电子警察抓拍处罚人行横道未礼让行人罚款为50元
《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11月25日通过,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但实际电子警察抓拍处罚人行横道未礼让行人罚款也为50元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于2006年8月1日颁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处罚的图片中无有效参照物证明违法地点,我至今不确定这是哪个路口。
该照片并未完全符合《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于图像取证设备采集照片的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4-06-24 09:26:23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查,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交警大队已与您电话联系说明情况。如果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