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告义务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无故拖延抢修时间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行政强制法第43条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4-06-18 09:31:17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查,华西锦城小区因拖欠二次供水设备工程款,设备厂家远程操作停水,并非亳源水务公司私自停水。经亳源水务公司工作人员与设备厂家沟通协商,该小区已与当日恢复正常供水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