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十多年前开了一个个体门店,后来不干了没有想到注销去办理失业证才知道有这么一档事,上网查询才知道被吊销了。我去税务部分办理了清税证明,然后去老城市监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结果被告知罚款200元然后在报纸上公市。不是说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无需发布公告吗?我又在网上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办理注销登记,税务部门显示税务信息未清理完毕,真是疑惑,明明办理了清税证明却无法通过,请部门领导解惑
回复部门:老城区 2024-06-14 10:10:0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办理。经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由于该市场主体已被吊销,且营业执照正副本均遗失,按照要求,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依据相关法规已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因吊销状态系统设置无法通过公示系统发布,故我所工作人员按照办理流程告知其通过报纸发布作废声明。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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