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夏天办理次卡,基本没用,今天使用时被告知,次卡已经到期,针对次卡设置有效期的问题,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游泳馆单方规定的有效期属于无效条款。而且,先付款购卡再消费,这笔款项在法律上属于预付款,只要没有消费,预付款都应原数返回。现要求商家退款
回复部门:体育局 2024-06-11 17:50:56
网友您好,收到您反映的新区游泳馆游泳卡无法使用的问题后,我们及时通知了分管部门与游泳馆运营单位沟通协调。分管部门反馈,已经与您电话联系,沟通了相关情况,您所反映的问题已经妥善解决,感谢您的理解。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