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想要一个说法。
我于2024年5月24日,在涧东路王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楼下的:新安糊涂面馆用餐,用餐过程中,发现面里有虫子,我叫来商家质问:商家态度恶劣,并没有诚恳道歉,而是找各种理由说夏天天热,有虫子是不可避免的。
我对商家这种奇葩说明给惊呆了,顾客来你店里用餐,根据《食品安全法》顾客来你店里用餐,商家给顾客提供安全、干净卫生的餐食不是你身为商家的基本责任吗?怎么还找天热有虫子不可避免的理由?
我提出要去投诉,商家回复:随便投诉。
我在全国消费者热线平台发起投诉,上传了用餐时碗里虫子的照片。西工区王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此案,约定与上周五5月31号去王城市场监督管理所调解。
结果:王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和被投诉的商家(新安糊涂面)均未到场。我有现场视频为证。王城市场监督所同志是去开会了,可被投诉的商家为啥也不来?被投诉的商家就在你们王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楼下,这都不来?
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我:于上周四就是2024年5月30号给我致电,告知调解时间更改。
可现实情况是:周四我没有接到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是王城路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任何电话告知过我调解时间更改。说明你们在撒谎。我有通话记录和通话录音为证。
我投诉涧东路商家:新安糊涂面馆用餐吃到虫子,我提供了照片和录像证据。
王城市场监督管理所还没进行,连我这个投诉人面都没见到,就在全国消费者热线投诉平台回复:处理完成,建议我走其它途径维权。
我想问: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我投诉到贵处。贵处让我走其它维权途径?
新安糊涂面商家,提供的餐食里面有虫子,投诉商家也未受到任何处罚,那就活该消费者倒霉呗?
如果《百姓呼声》上没有,我会继续在豫事办App,国务院小程序上反映此事。
这件事情:我就是要一个说法。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消费者投诉商家到你处了,你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作为被投诉的商家:你提供的餐食有虫子,不符合食品安全,你哪怕给消费者进行诚恳道歉也行。
回复部门:西工区 2024-06-07 19:00:48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已收悉。经核查,5月24日我局在全国12315平台接到投诉,监管所执法人员前期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又与双方约定5月31日到所调解。后因30日、31日执法人员有两天学习会议,于30日下午3点与双方联系更改调解时间至6月3日。至6月3日监管所执法人员与诉求人联系多次电话均无人接听,遂依法终止调解,“反馈信息:由于投诉人所留电话关机无法联系,被诉方明确争议事实有分歧,建议通过其它途径进行维权。”我局使用其它电话与诉求人联系多次也无人接听,待与诉求人联系上后再进行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