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房交契税和个税时需要税局对房屋进行评估,但是为何税局评估价比成交价高近三十万?评估房屋价有何依据?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24-05-29 09:46:22
网友您好: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电话联系,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14〕64号)文件规定,存量房评估系统适用于存量房交易环节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确认。在存量房交易环节中,征收机关要对纳税人的申报额同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计税依据进行比对,其申报额低于评估系统的计税依据、且纳税人无正当理由的,用评估系统的计税依据对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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