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民政局 2024-05-14 15:28:39
网友:
您好!收到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之一为: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男女双方只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其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认可,其合法权益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律上没有认可双方具有夫妻关系,因此不存在办理离婚登记的问题。
关于变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不属民政部门业务范围,相关问题建议您向公安部门进一步咨询。
查询了解洛阳民政相关业务可登陆洛阳市民政局官方网站www.lymzj.gov.cn,或关注洛阳市民政局微信公众号“洛阳民政”。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市民政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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