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商户在建设路长春路交叉口东(琳达宝贝少儿运动中心隔壁),装修期间恶意加高加大门头,按照规定;
1.根据《洛阳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沿街店铺门头应当同高、同宽、同厚。
2.城市管理局的审批文件明确规定,主要道路沿街招牌上下高度不得超过1.5米,其他道路不得超过1.2米。沿街建筑物二层至楼顶不得设置招牌。
敢问领导们,他的审批手续是怎么合规合法取得的?!
回复部门:涧西区 2024-04-09 17:19:38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办执法队员已到现场治理。感谢您对我区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涧西区长春路街道办事处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