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伊川县 2024-04-08 17:28:17
网友您好:洛阳铭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段某青职务侵占公司保证金150万元,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伊川县公安局于2022年9月20日受理案件,案件受理后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重大风险仍展开积极调查,多方取证。伊川县公安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段某青涉嫌职务侵占案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段某青是洛阳铭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赵某光使用赵某方的名字在2019年9月17日以甲方中泰(洛阳)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乙方洛阳铭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段某青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股东70%前期投入款项为350万元,甲方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剩余200万元在变更工商登记股份和移交公司管理印章后5日内支付。2019年10月赵某光和高成在西工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2019年10月10日工商登记变更高成为洛阳铭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占股70%。2019年10月16日晋某勋代表河南伟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洛阳铭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施工补充协议”,该协议甲方无人员签字,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150万元(于2019年9月26日已交)按转款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退还。赵某光和河南伟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是联营关系,赵某光负责伟鑫路桥公司的投资,公司盈利占51%分红,伟鑫路桥占49%业务分红。洛阳铭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公账户67019011500000774有段某青实际控制,该账户在2019年9月26日收到河南伟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转款150万元。该150万元由赵某光、晋某勋涉嫌非法采矿案件中有体现,150万元保证金是胡某东向晋某勋、赵某光购买洛阳铭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伊川县平等乡“伊沼荷香”项目工地内的砂石料预付款。洛阳铭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收款后段某青将55万元转给平等乡政府三资账户用于缴纳地租,其余95万元由段某青转入个人账户。赵某光称该150万元是河南伟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段某青私自挪用属于职务侵占;段某青认为该150万元是赵某光转给自己的股权转让金,可以合法自由支配。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329民初3130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洛阳铭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河南伟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50万元,段某青现又向洛阳市检察院申请了民事监督,洛阳市检察院于2023年3月9日受理。本案焦点在于150万元转账是股权转让金还是施工保证金,在多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中均有“履约保证金”字眼,双方各执一词,目前证据无法准确判定。鉴于该案案情复杂,办案民警与公安法制部门及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沟通该案件均称在150万元款项性质确定之前不能对段某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伊川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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