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单位上次回复不是强制交房(见附图),但是交房通知的注意事项第三点写的是:如果不去办理交付手续,逾期视为房屋已正式交付,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日起转移(见附图);
房屋明明没有达到交付条件(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却在通知里面写这种不负责任的条款,政府面对投诉只会说根据开发商回复不是强制收房,开发商说什么你们就信,我们老百姓说什么你们就不管是吧?你们能不能负点责任,加强一下监管,实际调查一下再回复行不?
回复部门:涧西区 2024-04-03 09:39:12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了解,该项目竣工验收正在走程序。另外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包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相关验收问题超出县区级单位监管范围,建议您在市政部门版块进行咨询。开发企业延期交付造成违约的,您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在平等、自愿、遵循公平的原则上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若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时,双方应依据双方的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诉求人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未尽事项可以体现在补充协议里,在双方认同合同条款后再行签订。感谢您对我区工作的理解与关注!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