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2年1月份与洛阳天安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签订购房合同后就交齐了首付款,银行商业贷款,我们于当年3月份开始还贷,截止到今天,已经按时还房贷2年半,开发商开具的一直是不征税的预收款全款临时发票。
24年洛阳市出台契税补贴优惠政策需要在1月1日-3月31日及时缴清契税,但是市民之家、洛快办及税务局3月1日起不能使用开发商的临时发票,无法缴纳契税,开发商和税务局各持一词,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本人的个例并不在少数,严重影响到政策的落实。
根据《营改增》相关税法规定,开发商应在购房者付清全款后开具带税点的增值税全款发票,有权力也有义务为购买方开具带税点的增值税全款发票。这一做法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税收的合理征收和管理。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具体来说:1.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应当向购买方或者接受劳务方开具发票。这意味着一旦购房者支付了全款,开发商就有义务开具相应的发票。2.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可以责令改正。
而开发商现在却说不交房无法开具增值税正式发票,将责任推诿给税务部门,讲税务局迟迟没有联系和回复开发商,等待消息已经有2周,临近洛阳市政府契税补贴政策3月31日的截止日期。
并且税务部门也在百姓呼声给网友回复到:根据现行税收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后,如果购房者需要将增值税不征税发票更换为增值税征税发票,应当依法开具。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购房者处于弱势地位,在开发商和市税务局区税务局中间疲于奔命,不知道什么是开发商的纳税义务时间?什么时候是开发商换开含税发票的符合条件?期房没交房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开含税发票?开发商以未交房为由,无法开具含税发票是否违规?希望税务部门开发商针对主要争议给出合理的解释。
希望相关上级主管税务部门起到监督和督促的作用,积极相应市政府的契税政策,让广大购买期房的市民尽快拿到符合契税缴纳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减轻购房者的压力。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24-03-25 14:36:07
网友您好: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电话联系,对相关事宜进行了解释说明。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微信搜索“洛阳税务”公众号,自主进行涉税政策查询、在线业务办理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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